- Sep 17 Mon 2012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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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消費爭議時的處理方法Q & A
引用於批踢踢實業坊(http://www.ptt.cc/bbs/consumer/M.1300194087.A.096.html),網友花了很多心血寫的,提供大家參考,記得不要隨便簽名,就算簽名了事後反悔也要趕快處理,拖越久就越不利,不要再輕信補習班的一面之詞了。
- Jan 08 Sat 2011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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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沒有提供契約審閱的法律效力
正卡欠債 法院判附卡人免還
引用中央社新聞
2011/01/04 14:43:25
(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4日電)1名男子因積欠卡債新台幣24萬多元,銀行轉而向附卡持有人提告,要求依契約規定替正卡人還款。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契約內容不清,判附卡持有人不需賠償正卡的卡債。
根據台北地院今天公布的判決,蕭姓男子民國92年向台新銀行申請「新光三越白金卡」正卡,並讓李姓女子持有附卡;但蕭男截至去年7月底,共刷卡24萬多元,李女也刷卡3000多元,再加上刷卡利息,2人共欠銀行30萬多元的卡債未還。
台新銀行認為,信用卡申請屬於定型化契約,正、附卡持有人必須彼此負擔連帶清償責任,因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李女連帶替正卡人還款30萬多元的卡債。
法院審理時,李女向法院主張,當時簽銀行定型化契約時,銀行僅要求她填寫個人資料,沒給她審閱契約的時間,導致她不清楚自己要替正卡人負擔卡債。
法官審酌銀行在申請信用卡時,只有正卡申請人填寫資料,並未讓附卡人詳細閱讀契約,且契約中關於連帶清償責任部分,銀行也無任何反白、畫線或其他特徵足以提醒消費者注意;此外,銀行只給李女看信用卡簡易申請書,申請書中並無任何關於「連帶債務人」、「連帶清償人」等文字。
法官認為,銀行主張信用卡附卡人應連帶清償正卡人的卡債,應屬無效,駁回銀行的請求,判決李女只需賠償自己的卡債3000多元。全案可上訴。
引用中央社新聞
2011/01/04 14:43:25
(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4日電)1名男子因積欠卡債新台幣24萬多元,銀行轉而向附卡持有人提告,要求依契約規定替正卡人還款。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契約內容不清,判附卡持有人不需賠償正卡的卡債。
根據台北地院今天公布的判決,蕭姓男子民國92年向台新銀行申請「新光三越白金卡」正卡,並讓李姓女子持有附卡;但蕭男截至去年7月底,共刷卡24萬多元,李女也刷卡3000多元,再加上刷卡利息,2人共欠銀行30萬多元的卡債未還。
台新銀行認為,信用卡申請屬於定型化契約,正、附卡持有人必須彼此負擔連帶清償責任,因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李女連帶替正卡人還款30萬多元的卡債。
法院審理時,李女向法院主張,當時簽銀行定型化契約時,銀行僅要求她填寫個人資料,沒給她審閱契約的時間,導致她不清楚自己要替正卡人負擔卡債。
法官審酌銀行在申請信用卡時,只有正卡申請人填寫資料,並未讓附卡人詳細閱讀契約,且契約中關於連帶清償責任部分,銀行也無任何反白、畫線或其他特徵足以提醒消費者注意;此外,銀行只給李女看信用卡簡易申請書,申請書中並無任何關於「連帶債務人」、「連帶清償人」等文字。
法官認為,銀行主張信用卡附卡人應連帶清償正卡人的卡債,應屬無效,駁回銀行的請求,判決李女只需賠償自己的卡債3000多元。全案可上訴。
- Jan 07 Fri 2011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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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補習退費,消費者可主張法律權利〈解說:楊廣明律師〉
引用於聯晟法網法學補給站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965
這篇文章真是寫得太好了,提供給大家參考,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補習退費,消費者可主張法律權利〈解說:楊廣明律師〉
補習班退費問題層出不窮,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董事長李鳳翱今天指出,現行各縣市訂定的補習班管理辦法,屬行政措施,對消費者沒有強制約束力,消費者遇到業者將課程變更等問題,仍可以法律主張相關權利。
李鳳翱上午在『退費名堂多』「解析補習班退費規定的黑洞」記者會中指出,依據民法「私法自治」原則,消費者一旦向補習班繳交補習費,消費者與補習班之間的法律關係,即告成立,消費者與補習班之間的法律關係,應依據雙方的契約規定內容。
消基會指出,大部分消費者與補習班訂定的書面契約條款,多由補習班業者單方面擬定,契約內容對消費者而言,未必符合公平原則。依據消費者保護法,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消費者可主張契約無效,要求退費。
不過,李鳳翱表示,知道法律規定的消費者為數不多,且在有爭議時透過打官司,消耗的時間與金錢成本,也讓消費望之卻步。
李鳳翱說,消費者與補習班發生退費爭議時,有賴主管機關藉由行政監督的力量,藉由事先訂定的補習班管理辦法或公布定型化契約範本的方式,提供消費者在與補習班業者間發生爭議時,作為當事人之間「私了」的參考依據。李鳳翱認為,中央與各縣市政府訂定的退費等相關規範,應該適用於可歸責消費者事由的退費標準,而非無論是消費者或業者的錯,都用同一套退費標準。
法律教室:
消費者遇到補習班退費爭議時,不應該掉入只能遵照各縣市訂定的補習班管理辦法規則的迷思,如果遇到業者將課程內容變更、併班、變更教師、時間、上課地點、場所不安全等問題,仍可主張法律上的權利。如果在契約中明白的表示,如『得隨時變更教師或課程內容』等,明顯對於消費者不利,則得依消保法第1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或依消保法第12條:「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或以民法第227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民法第255條:「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主張債務不履行,請求解約並退費。
這篇文章真是寫得太好了,提供給大家參考,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補習退費,消費者可主張法律權利〈解說:楊廣明律師〉
補習班退費問題層出不窮,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董事長李鳳翱今天指出,現行各縣市訂定的補習班管理辦法,屬行政措施,對消費者沒有強制約束力,消費者遇到業者將課程變更等問題,仍可以法律主張相關權利。
李鳳翱上午在『退費名堂多』「解析補習班退費規定的黑洞」記者會中指出,依據民法「私法自治」原則,消費者一旦向補習班繳交補習費,消費者與補習班之間的法律關係,即告成立,消費者與補習班之間的法律關係,應依據雙方的契約規定內容。
消基會指出,大部分消費者與補習班訂定的書面契約條款,多由補習班業者單方面擬定,契約內容對消費者而言,未必符合公平原則。依據消費者保護法,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消費者可主張契約無效,要求退費。
不過,李鳳翱表示,知道法律規定的消費者為數不多,且在有爭議時透過打官司,消耗的時間與金錢成本,也讓消費望之卻步。
李鳳翱說,消費者與補習班發生退費爭議時,有賴主管機關藉由行政監督的力量,藉由事先訂定的補習班管理辦法或公布定型化契約範本的方式,提供消費者在與補習班業者間發生爭議時,作為當事人之間「私了」的參考依據。李鳳翱認為,中央與各縣市政府訂定的退費等相關規範,應該適用於可歸責消費者事由的退費標準,而非無論是消費者或業者的錯,都用同一套退費標準。
法律教室:
消費者遇到補習班退費爭議時,不應該掉入只能遵照各縣市訂定的補習班管理辦法規則的迷思,如果遇到業者將課程內容變更、併班、變更教師、時間、上課地點、場所不安全等問題,仍可主張法律上的權利。如果在契約中明白的表示,如『得隨時變更教師或課程內容』等,明顯對於消費者不利,則得依消保法第1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或依消保法第12條:「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或以民法第227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民法第255條:「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主張債務不履行,請求解約並退費。
- Jan 07 Fri 2011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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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申訴文件範例

網友向消基會舉發的文章範例,供各位朋友參考。
引用於:http://www.wretch.cc/blog/lilbear/22253068
【提供一下消費者檢舉的途徑與方式】
「消基會」檢舉&申訴
-是民間的基金會團體
-受理民生消費性問題
-申訴方式要[以書面方式]提出(網站上可下載表格或親至填寫)
-提供電話諮詢服務:週一至五09:00-12:00/13:30-17:00
-會址:台北市大安區106復興南路一段390號十樓之二
- Dec 11 Sat 2010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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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正義就是鐵金剛

網友參加消保官調解的經過,大家也可以參考看看。
本文引用自lomosway - 正義就是鐵金剛
申請不到一個月 市政府發文來要我去開調解會了 我......真他媽的緊張
緊張在公司拉肚子 緊張到一想到等下不知能不能好好表達就雙手發軟
上次和消保官開完會後一個星期 我接到了補習班的回覆
有個自稱是會計的小姐說不能退 我說:沒關係 我再申訴 謝謝 再見~
然後康小姐又打來 會計又打來
都說自己後來才接到我退費的case 不是很瞭解我的情形
對啊 都不是你們的問題 是補習班本身的問題
讓員工推來推去 還怪學生不來上課
真的很想聽我罵人就是了
一下問我有沒有親戚可以轉讓
我如果想轉讓 為什麼我只能轉給我家的人 你管我轉給誰
一下問那日文課補償讓我剩下21個月都可以上 叫我再回去
我已經去別家了 不必了
一下又問我在哪家上 關你屁事啊
說要把我的會話課全部升級成多益 我不要 我只要錢
最後一通是願意退錢了 但退的一半 是扣除前半年價值$23,800
再扣除補習班所謂替我負擔分期的2千多利息費用 所以扣完後剩一萬零幾十塊
跟我說的$36,800的一半也差太多了吧 你家算法誰理你
我們走法律途逕 再見
不得不說 我實在太帥了
然後的然後 這一天就到來了........................
今天有義氣的好姊妹老羊 利用他在市政府摸非的時間 答應陪我一起幫我助陣
剛好今天下午2:30~3:00是萬安演習 原訂3:10開始的調解會延遅到3:30才開始
等待時 老羊看了我印的條文和做的筆記一直笑 好啦 我知道我寫的很亂
我也怕等下找不到 一直嚷著:我好緊張 好緊張 好緊張啊~
3:30正式開始了 參與的兩位調解委員 其中一位是主席李委員和另一位許委員
還有申請人:我 相對人:補習班代表的康小姐
一開始主席就很直接的說 從這件案子看來 消費者從頭到尾都沒有錯
而且補習班雖然也是因為不得已的突發事件 使得學員無法正常上課
但這其實與消費者無關 雖然康小姐一直說他們有再開課也讓學員去站前上課
此時~主席說了一句很重要的話:對消費者來說 課程就算是只少了一堂課
對消費者而言 選擇就是變少了 更不用說也許那就是消費者正需要的
根據法規來看 補習班收費超過半年的話 退費時 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還 (註1)
雖然康小姐還一直靠夭說我有簽延課申請上面有說不能退費
而且已經過那麼久才要退費 實在不符補習班的規定 所以不能退費給我
但委員們說 這是效力未定的東西 站在保護補習班一方的條約不見得有效
也很直接的問我們雙方能接受的金額底限在哪 暗示她調解不成的話
到時告上法庭對補習班的商譽可沒好處 通常法院都會對案件的結果發出新聞稿
我的要求不過份 連按比例拿回3/4都沒有
只要完完整整的拿回一半 法律上說的一半
根據補習班的幾八算法 誰要接受啊
主席也說前半年的課價值比較高也是補習班自己在說
法律上的一半就是一分為二 所謂分期的利息費也跟我沒關係 是他們跟銀行的事
然後就讓康小姐去打電話 問金額還有沒有可談的空間
期間我們就在會議室裡小聊了一下
順便告訴他們我去看了他們之前所謂有開課的情形
那教室小跟這會議室的一半差不多
後來康小姐帶著老闆的指示回來了
說他們可以可以退到一萬七千多 那利息一邊負擔一半
去你的 你要是去年就退我 拿去存利息也不會比這少多少 更不用說我浪費的時間
她還在我說話的時候比手勢制止我 說她是來解決問題的
真的超不爽 有心要解決就不用走到這一步啊
然後我說了今天致勝的關鍵~
我認為一萬七千多對你們來說跟$18,400沒有差 你就退我一半就對了
(事後老羊說 沒想到我會在這一刻強硬了一下 如果是他就默默接受了)
主席又接著:對消費者來說 退不退這一千多的感覺有差
要圓滿解決就照一半退最好
康小姐用我很不喜歡的嘴臉說 她要自己貼那一千多差額 讓我拿到完整的一半
嗚呼~ The winner is .......me !!!! 我戰勝大魔王了~
不過那一刻我臉很臭啦~ 那時還在不爽她的態度
成功戰勝大魔王的感覺 一直到離開後才產生後座力 太開心了
立刻打電話跟老師報告好消息 可惜老師調到新莊去了 不能當面向老師道謝
感謝盛鈺老師給我很多建議和信心
感謝調解委員們的大力幫助
感謝好姐妹給我壯膽
感謝老天賜給我無敵的正義
這件事讓我知道 只要觸犯我魔羯女的界限 (錢....也是一大禁忌啦..哈哈)
老媽生給我那小小膽子 會立刻勇氣加倍 不再是那個超孬的我 變身帶種女強人!
不管是誰 都不應該讓自己的權益默默的被大怪獸吞噬
法律是保護我們的唯一武器 也許有些人拿它來做壞
但它卻是我們唯一的靠山與正義
願與我有相同情形的人 都能拿出guts來!
超級有用的法規 拿出它補習班什麼屁話都沒用了
(註1)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
第二十五條 修業期限每期超過六個月者,應分為上 下二學期招生 收費及授課;.....
第三十三條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課後且未逾全期三分之一期間
內提出退費申請,補習班應退還約定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
.......補習班招收學生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收費超過一學期者,
該學期部份適用前項規定退費,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費。
- Dec 11 Sat 2010 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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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三方契約架構」的濫用
- Dec 11 Sat 2010 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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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1萬5 學一次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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