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楚了解自己的權益 才能據理力爭

本文引用自huangbarry - 1萬5 學一次乖

有些朋友應該知道,六月初,

我有繳費報名參加”國營事業聯招企管班”的公職補習,

唉!有變掛了,

我的”銀行”不太高興,覺得,我用錢太兇,

所以,昨天6/24去要求補習班退費,

從來沒補習過的我,才知道原來.............補習班是這樣作業的!

 


情況如下;

6/8到鼎文書局台北一店,報名參加補習,

當時,店員只問我,要先付訂金還是全額付清,

我選擇一次付清,店員只給我一張”臨時收據”,

(上面寫著姓名、電話、金額、報名班別、開課時換正式收據,蓋書局收發章)

當場,我有詢問是否可以先拿書回去預習,

店員回說:等開課時就會發書了,不用現在拿,

(我心想,不能拿很奇怪,錢都付清了,怕人跑嗎?)

要拿正式收據、上課須知或學員證,也回我說,開課那天就會給了,

所以,這天我只帶走了二張DM與一張臨時收據。

 

 

好啦問題來了,

6/22我去電繳費的書局,詢問退費問題,

店員說要等明天上班時間,才能幫我詢問總公司,

並說,依照台北市政府規定,開課前8~59天申請退費,只能退90%,

我很不高興,但心想不要為難店員,明天自己打去鼎文總公司問,

當下,就立即上網尋找相關規定或法條。

(轉貼至Cheer雜誌:搞懂法令,破解補習班退費花招

 

 

 

6/23去電總公司,是位分機341陳小姐接洽,

並一直重覆說:根據台北市政府規定............(說一堆),

我對她說以下幾個重點:

1.繳費時,沒有人告知相關收費與退費規定

2.”臨時收據”上也無註記退費規定

3.繳費至今,完全沒有簽定任何契約,甚至連學員須知都沒有

4.沒有享受到任何服務,也沒有拿任何上課用書本或DVD,要我付那10%,我覺得很不合理


陳小姐就推拖說,明天請我再打去找她,她會幫我問一下。

 

 

 

6/24下午,電話在轉來轉去下,我有點火大!

我找陳小姐,她又把電話轉給一位許先生(聽他口氣,應該是主管吧),

許先生對我說:

  「門市牆壁上都有學員須知或上課規定,我可以去看」

  (那是我要自己找規定,還是店員應該告訴我)

 

  「繳費當天,如反悔可以退全額」

  (當初付錢,就是我有想補習,非必要我幹嘛搞的這麼麻煩)

  (當天繳費又退費,你當我沒事找事做哦)

  (而且,如果按照市政府規定,是不是我6/8付錢,就算6/10想退費也退不到最高的95%,只因為,我是在59天內繳費又退費)

 

  「台北市政府的規定,這樣退費是會扣除10%」

  (市政府的規定,你覺得是全體國民或市民都應該知道的嗎?)

  (你覺得只要來補習的人,都應該事先知道規定嗎?)

  (那麼誰最清楚這些規定?)

  (是你們補習班業者與店員最清楚,卻沒有在當下告知學員)

  (也沒有給我們詳細的說明,讓我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收5%或10%)

  (這樣合理嗎?)

 

  「正式收據與合約,繳費後第二天也可以到總公司換取」

  (當天我問合約與學員須知時,店員只告訴我,開課當天就可以換取)

  (沒人告訴我,如果有需要先拿的話,隔天也可以至總公司換)

  (現在,你才說『也可以提前去換收據』,但當時有人告訴我嗎?)

  (是不是需要我找店員對質,看她們怎麼說的)


就在這樣一來一往的對話中,許先生應該也是受不了了,

便對我說,好!我現在退你全額,你來總公司找我,

聽到當下,我也不客氣回說,我就在附近,現在立刻過去,

雖然,有被扣掉2%的刷卡手續費,

但總算拿到14700的支票,結束了這事!

 

 

 

垃圾倒乾淨了,爽!

覺得我無理的人,就當我在瘋言瘋語吧,

但是,我不覺得這是無理取鬧,

只能說,他們剛好讓我抓到把柄,讓我站的住腳,

所以啊,各位有打算補習進修的朋友們,

要懂得保護自己的權益,別讓業者給唬了!

 

 

 

我要說的是!

第一.市政府的規定中,只告訴付錢的人可以拿回多少,卻沒有強制、詳細規範業者,應該在收費的同時,必須要做到告知的義務,讓我們可以立即知道規定,而不是在事情發生時,無故被扣除金額。

 

第二.業者為了方便自己,沒有在收費的同時,給學員應有的須知與詳細的合約,造成無知付費者的損失。


第三.這些規定,是不是可以再補充一些,例如:業者沒有在收費的同時給學員合約,或告知學員應盡的權利與義務,該如何退費。細一點的,甚至上課用書是否可以先拿,這些都可以納入規定內。

 

第四.業者使用斷章取義的手法,只將退費百分比的規定告知消費者,卻省略收費退費規定中,前幾項的重要內容(如下列)。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附件七)有關收費及退費規定如下:

 

 

6.收費及退費

 
補習班之收、退費規定應載明於其招生簡章、廣告及報名表。


前項報名表除學生報名資料及簽章等內容外,並應載明參與補習之學生已知悉並瞭解收、退費之規定。


補習班收、退費之規定及前項學生已知悉並瞭解收、退費之規定,應由學生詳閱後簽章。


補習班收取費用,應掣給正式收據,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學生繳回收據收執聯。


前項收據應載明補習班名稱、班址、立案證號、收費項目金額、總額及退費規定。

 
補習班學生報名時,若因特殊需要,經申請補習班同意者,得分期繳納學費。
補習班所收取之費用,除作為教師授課鐘點費、職員薪津、房租及其他必要費用外,並應作充實教學及安全設備之用。
補習班經費之收支應建立會計制度,辦理會計事務。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六十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惟補習班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超過新臺幣一仟元者之部分,仍應退還。

  
二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五十九日至第八日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

  
三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七日至第一日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

  
四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課前(不含當次)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

  
五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課後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補習班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 學生於實際開課期間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補習班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補習班招收學生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收費超過ㄧ學期者,該學期部分適用前項規定退費,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還。

  
第一項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或其他收費項目。

  
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補習班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時,除應於原定開課日前儘速通知學生,並於班址顯明之處公告外,並應於原定開課日起七日內全額退還學生已繳納之費用。
前二條之退費,其對象為未成年學生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受領之。
補習班開設各類班次,應與學生簽訂補習服務契約書,其契約書應符合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及教育部公告之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參加補習課程之學生如係未成年者,所訂契約並應取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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