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參加消保官調解的經過,大家也可以參考看看。
本文引用自lomosway - 正義就是鐵金剛
申請不到一個月 市政府發文來要我去開調解會了 我......真他媽的緊張
緊張在公司拉肚子 緊張到一想到等下不知能不能好好表達就雙手發軟
上次和消保官開完會後一個星期 我接到了補習班的回覆
有個自稱是會計的小姐說不能退 我說:沒關係 我再申訴 謝謝 再見~
然後康小姐又打來 會計又打來
都說自己後來才接到我退費的case 不是很瞭解我的情形
對啊 都不是你們的問題 是補習班本身的問題
讓員工推來推去 還怪學生不來上課
真的很想聽我罵人就是了
一下問我有沒有親戚可以轉讓
我如果想轉讓 為什麼我只能轉給我家的人 你管我轉給誰
一下問那日文課補償讓我剩下21個月都可以上 叫我再回去
我已經去別家了 不必了
一下又問我在哪家上 關你屁事啊
說要把我的會話課全部升級成多益 我不要 我只要錢
最後一通是願意退錢了 但退的一半 是扣除前半年價值$23,800
再扣除補習班所謂替我負擔分期的2千多利息費用 所以扣完後剩一萬零幾十塊
跟我說的$36,800的一半也差太多了吧 你家算法誰理你
我們走法律途逕 再見
不得不說 我實在太帥了
然後的然後 這一天就到來了........................
今天有義氣的好姊妹老羊 利用他在市政府摸非的時間 答應陪我一起幫我助陣
剛好今天下午2:30~3:00是萬安演習 原訂3:10開始的調解會延遅到3:30才開始
等待時 老羊看了我印的條文和做的筆記一直笑 好啦 我知道我寫的很亂
我也怕等下找不到 一直嚷著:我好緊張 好緊張 好緊張啊~
3:30正式開始了 參與的兩位調解委員 其中一位是主席李委員和另一位許委員
還有申請人:我 相對人:補習班代表的康小姐
一開始主席就很直接的說 從這件案子看來 消費者從頭到尾都沒有錯
而且補習班雖然也是因為不得已的突發事件 使得學員無法正常上課
但這其實與消費者無關 雖然康小姐一直說他們有再開課也讓學員去站前上課
此時~主席說了一句很重要的話:對消費者來說 課程就算是只少了一堂課
對消費者而言 選擇就是變少了 更不用說也許那就是消費者正需要的
根據法規來看 補習班收費超過半年的話 退費時 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還 (註1)
雖然康小姐還一直靠夭說我有簽延課申請上面有說不能退費
而且已經過那麼久才要退費 實在不符補習班的規定 所以不能退費給我
但委員們說 這是效力未定的東西 站在保護補習班一方的條約不見得有效
也很直接的問我們雙方能接受的金額底限在哪 暗示她調解不成的話
到時告上法庭對補習班的商譽可沒好處 通常法院都會對案件的結果發出新聞稿
我的要求不過份 連按比例拿回3/4都沒有
只要完完整整的拿回一半 法律上說的一半
根據補習班的幾八算法 誰要接受啊
主席也說前半年的課價值比較高也是補習班自己在說
法律上的一半就是一分為二 所謂分期的利息費也跟我沒關係 是他們跟銀行的事
然後就讓康小姐去打電話 問金額還有沒有可談的空間
期間我們就在會議室裡小聊了一下
順便告訴他們我去看了他們之前所謂有開課的情形
那教室小跟這會議室的一半差不多
後來康小姐帶著老闆的指示回來了
說他們可以可以退到一萬七千多 那利息一邊負擔一半
去你的 你要是去年就退我 拿去存利息也不會比這少多少 更不用說我浪費的時間
她還在我說話的時候比手勢制止我 說她是來解決問題的
真的超不爽 有心要解決就不用走到這一步啊
然後我說了今天致勝的關鍵~
我認為一萬七千多對你們來說跟$18,400沒有差 你就退我一半就對了
(事後老羊說 沒想到我會在這一刻強硬了一下 如果是他就默默接受了)
主席又接著:對消費者來說 退不退這一千多的感覺有差
要圓滿解決就照一半退最好
康小姐用我很不喜歡的嘴臉說 她要自己貼那一千多差額 讓我拿到完整的一半
嗚呼~ The winner is .......me !!!! 我戰勝大魔王了~
不過那一刻我臉很臭啦~ 那時還在不爽她的態度
成功戰勝大魔王的感覺 一直到離開後才產生後座力 太開心了
立刻打電話跟老師報告好消息 可惜老師調到新莊去了 不能當面向老師道謝
感謝盛鈺老師給我很多建議和信心
感謝調解委員們的大力幫助
感謝好姐妹給我壯膽
感謝老天賜給我無敵的正義
這件事讓我知道 只要觸犯我魔羯女的界限 (錢....也是一大禁忌啦..哈哈)
老媽生給我那小小膽子 會立刻勇氣加倍 不再是那個超孬的我 變身帶種女強人!
不管是誰 都不應該讓自己的權益默默的被大怪獸吞噬
法律是保護我們的唯一武器 也許有些人拿它來做壞
但它卻是我們唯一的靠山與正義
願與我有相同情形的人 都能拿出guts來!
超級有用的法規 拿出它補習班什麼屁話都沒用了
(註1)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
第二十五條 修業期限每期超過六個月者,應分為上 下二學期招生 收費及授課;.....
第三十三條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課後且未逾全期三分之一期間
內提出退費申請,補習班應退還約定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
.......補習班招收學生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收費超過一學期者,
該學期部份適用前項規定退費,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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