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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參加消保官調解的經過,大家也可以參考看看。

本文引用自lomosway - 正義就是鐵金剛

申請不到一個月 市政府發文來要我去開調解會了 我......真他媽的緊張
緊張在公司拉肚子 緊張到一想到等下不知能不能好好表達就雙手發軟


上次和消保官開完會後一個星期 我接到了補習班的回覆 
有個自稱是會計的小姐說不能退 我說:沒關係 我再申訴 謝謝 再見~
然後康小姐又打來 會計又打來 
都說自己後來才接到我退費的case 不是很瞭解我的情形
對啊 都不是你們的問題  是補習班本身的問題 
讓員工推來推去 還怪學生不來上課

真的很想聽我罵人就是了  

  

一下問我有沒有親戚可以轉讓 
我如果想轉讓 為什麼我只能轉給我家的人 你管我轉給誰

一下問那日文課補償讓我剩下21個月都可以上 叫我再回去 
我已經去別家了 不必了  

一下又問我在哪家上 關你屁事啊  
說要把我的會話課全部升級成多益 我不要 我只要錢  

最後一通是願意退錢了 但退的一半 是扣除前半年價值$23,800 
再扣除補習班所謂替我負擔分期的2千多利息費用 所以扣完後剩一萬零幾十塊
跟我說的$36,800的一半也差太多了吧 你家算法誰理你 
我們走法律途逕 再見

不得不說 我實在太帥了 




然後的然後 這一天就到來了........................

今天有義氣的好姊妹老羊 利用他在市政府摸非的時間 答應陪我一起幫我助陣
剛好今天下午2:30~3:00是萬安演習 原訂3:10開始的調解會延遅到3:30才開始



等待時 老羊看了我印的條文和做的筆記一直笑 好啦 我知道我寫的很亂
我也怕等下找不到 一直嚷著:我好緊張 好緊張 好緊張啊~


3:30正式開始了 參與的兩位調解委員 其中一位是主席李委員和另一位許委員
還有申請人:我 相對人:補習班代表的康小姐




一開始主席就很直接的說 從這件案子看來 消費者從頭到尾都沒有錯
而且補習班雖然也是因為不得已的突發事件 使得學員無法正常上課

但這其實與消費者無關 雖然康小姐一直說他們有再開課也讓學員去站前上課
此時~主席說了一句很重要的話:對消費者來說 課程就算是只少了一堂課
對消費者而言 選擇就是變少了 更不用說也許那就是消費者正需要的

根據法規來看 補習班收費超過半年的話 退費時 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還 (註1)



雖然康小姐還一直靠夭說我有簽延課申請上面有說不能退費 
而且已經過那麼久才要退費 實在不符補習班的規定 所以不能退費給我 

但委員們說 這是效力未定的東西 站在保護補習班一方的條約不見得有效
也很直接的問我們雙方能接受的金額底限在哪 暗示她調解不成的話
到時告上法庭對補習班的商譽可沒好處 通常法院都會對案件的結果發出新聞稿



我的要求不過份 連按比例拿回3/4都沒有 
只要完完整整的拿回一半 法律上說的一半
根據補習班的幾八算法 誰要接受啊 
主席也說前半年的課價值比較高也是補習班自己在說
法律上的一半就是一分為二 所謂分期的利息費也跟我沒關係 是他們跟銀行的事



然後就讓康小姐去打電話 問金額還有沒有可談的空間 
期間我們就在會議室裡小聊了一下 
順便告訴他們我去看了他們之前所謂有開課的情形 
那教室小跟這會議室的一半差不多


後來康小姐帶著老闆的指示回來了 
說他們可以可以退到一萬七千多 那利息一邊負擔一半

去你的 你要是去年就退我 拿去存利息也不會比這少多少 更不用說我浪費的時間
她還在我說話的時候比手勢制止我 說她是來解決問題的 
真的超不爽 有心要解決就不用走到這一步啊 



然後我說了今天致勝的關鍵~ 

我認為一萬七千多對你們來說跟$18,400沒有差 你就退我一半就對了

(事後老羊說 沒想到我會在這一刻強硬了一下 如果是他就默默接受了)
主席又接著:對消費者來說 退不退這一千多的感覺有差 
要圓滿解決就照一半退最好
康小姐用我很不喜歡的嘴臉說 她要自己貼那一千多差額 讓我拿到完整的一半

   

嗚呼~ The winner is .......me !!!! 我戰勝大魔王了~ 



不過那一刻我臉很臭啦~ 那時還在不爽她的態度 


成功戰勝大魔王的感覺 一直到離開後才產生後座力 太開心了
立刻打電話跟老師報告好消息 可惜老師調到新莊去了 不能當面向老師道謝



感謝盛鈺老師給我很多建議和信心

感謝調解委員們的大力幫助

感謝好姐妹給我壯膽

感謝老天賜給我無敵的正義 



這件事讓我知道 只要觸犯我魔羯女的界限 (錢....也是一大禁忌啦..哈哈)
老媽生給我那小小膽子 會立刻勇氣加倍 不再是那個超孬的我{#emotions_dlg.emotion_054} 變身帶種女強人!


不管是誰 都不應該讓自己的權益默默的被大怪獸吞噬
法律是保護我們的唯一武器 也許有些人拿它來做壞
但它卻是我們唯一的靠山與正義


願與我有相同情形的人 都能拿出guts來! 




超級有用的法規 拿出它補習班什麼屁話都沒用了

(註1)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 

第二十五條 修業期限每期超過六個月者,應分為上 下二學期招生 收費及授課;.....

第三十三條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課後且未逾全期三分之一期間
       內提出退費申請,補習班應退還約定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
       .......補習班招收學生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收費超過一學期者,
                   該學期部份適用前項規定退費,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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