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消基會文章 http://www.consumers.org.tw/unit412.aspx?id=1629

經濟不景氣,若想要尋找一個可以餬口的工作,很多人的選擇就是到職訓補習班習得一技之長,增進找工作的「本錢」! 

而坊間語言、電腦資訊教學補習班為年輕族群設計就業技能提升課程,再結盟銀行或金融機構,代辦小額放貸業務,對口袋不深、信用狀態呈現白紙、想自食其力的消費者,創造了深具吸引力的消費需求。 

小心「免費課程」、「假分期真貸款」等陷阱 

這種以消費性貸款繳交的補習費用,動輒6、7萬元以上,補習班業務人員以「消費者的信用」為擔保(貸款款項為小額,依據消費者本身信用條件即可辦理,無保人),先向銀行取得資金付給補習班,再讓消費者以每月分期付款方式,完成一整套的特定服務,對消費者來說,降低補習費用的一次繳交負擔,對於補習班亦得到一次得到大筆資金,看起來是皆大歡喜了。 

然而,值得消費者特別注意的是,若因故想要解除補習班的補習契約,除了補習班原先要扣除的違約金之外,對於總金額較高或貸款期限超過一年以上的貸款,銀行還要追討綁約時間(如12個月、24個月……)的「帳務管理費用」(業者表示,帳務管理費即銀行的放款成本),計算下來,費用起碼也要好幾千元。 

這類型的消費交易,從訂約前到解約,存在著許多待解的消保課題: 

一、業者以「免費課程」、「職訓」為訴求,大打廣告於各大入口網站或實體平臺,吸引消費者前往各家分店洽詢,其間透過櫃台業務的解說鼓吹,消費者發現真正要藉所謂「免費課程」絕對不夠,必須再報名其他相關課程,又由於學費加教材總額所費不貲,有時在思慮不周的情況下,辦理了名為「分期」、實為「小額信用貸款」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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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辦行銷放款業務未如補習班規範,給予5天審閱期:固然現行「補習班定型化契約」保障了消費者至少5天的審閱期,但補習業者與銀行或金融機構結盟,代辦行銷放款業務的部分並未保障到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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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費者一旦提前解約,就須面臨帳管費和違約金問題:補習班課程付款方式結合了消費信貸,中途解約時,補習班已從銀行收取了消費契約的全部對價,但補習班既不會退回尚未服務消費者的款項給銀行,更不可能把錢還給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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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便宜行事,風險轉嫁消費者 

針對銀行帳管費的問題,消基會發現,銀行會讓補習班提早把所有錢都收到,而索取的風險代價就是帳管費,業者為了便宜行事,居然將所有風險轉嫁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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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諸申訴案件,我們亦發現,三方契約中的副約部分,銀行貸款申請書確實表明「消費性貸款契約」,補習班業者在與消費者訂立消費主契約的文字,補習班業者巧妙地將實為信貸的付款方式,寫成「分期付款」,實有誤導欺罔之嫌。 

分期付款?!實則消費者向銀行借貸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1條:「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應以書面為之。前項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頭期款。二、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三、利率。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規定記載利率者,其利率按現金交易價格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企業經營者違反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者,消費者不負現金交易價格以外價款之給付義務。」以及「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所載利率,應載明其計算方法及依此計算方法而得之利息數額。」 

經檢視發現,業者契約上並無寫上銀行利率、各項費用……等事項,已屬違法,而消基會實際電詢補習班上課學費等相關細項,補習班則推託表示要實際到現場才能告訴消費者;再致電詢問銀行有關小額信貸利率問題,銀行亦表示會隨課程不同而利率不同,且都已超過消保法所規範的年利率5%以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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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以分期付款之名,促使消費者簽署契約,實則是向銀行借貸,消費者更應清楚審閱契約內容才是。 

消基會呼籲 

1. 補習班鼓勵消費者申貸簽訂三方契約,不應將付款方式中的「消費性貸款契約」混淆為「分期付款」,主管機關應主動全面調查,並以行政命令導正該種偏差行為。 

2. 簽訂補習班契約前,消費者應先檢視契約條款內容是否合理,並應檢視是否有分期付款的「消費性貸款契約」。 

3. 補習班信貸藉消費者自身信用取得,消費者宜自行評估背貸能力,切莫草率立約。 

4. 消費者有資金需求,最正確也最有保障的管道是直接找銀行,而非透過第三者申貸。 

5. 若民眾的經濟能力許可,建議以「一次付清」的方式支付補習相關費用,如此不但可以不必繳納分期付款的利息,若補習期間真的不得已須解約時,法律關係亦僅存在於民眾和補習班之間,相對較為單純,而且也可以避免繳納高額且顯失公平的銀行帳戶管理費!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註: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曾在民國94年警示公告,金融機構委外行銷消費性商品貸款業務時,所提供之貸款契約或貸款申請書,宜充分揭露貸款本質;建議標題以表明「消費性貸款契約」或「消費性貸款申請書」之文字為宜,不宜使用「分期付款契約書」、「分期付款申請書」或「申請表」等用詞,避免消費者誤認為商品價款之分期付款申請。


全文請洽消基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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