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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台灣時報報導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275940

〔記者張添福台北報導〕補習班仲介學生向民間資融公司貸款預繳補習費,造成學生在資訊不明確的情形下受到金錢損失,教育部表示,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中已增列補習班不得仲介學生與金融業者簽訂貸款契約,對違反者處以新台幣五萬到二十五萬元罰鍰,同時,近日將再密集召開會議,邀集金管、經濟、消保等單位研議依法查處方式,除增訂法令外,另在補習班定型化契約中增訂補習班履約保證、擬定保護消費者的「宣告書」範本等,並請金管單位對信貸爭議較多的業者進行金融檢查,以確實保障消費者權益。

據指出,坊間補習班以信貸方式繳交補習費的情形有愈演愈烈的趨勢,一些補習班常以買一送二的方式贈送課程,拉長學習期程,提高費用,再以仲介民間資融業者,以電話通訊方式輕易完成徵信貸款,讓消費者在許多資訊尚不明確情形下簽下貸款契約,一但消費者因個人工作、時間或對授課內容不符需求,想要退班退費時,卻發現困難重重,退款遙遙無期,而補習班早已收下資融公司的錢,補習班收錢與貸款脫鉤,消費者即使不再補習,卻仍要按月償還本金與利息,一但解約貸款,又要支付龐大違約金,常常造成消費者才上一、二節課,退班時卻要支付上萬的費用。

 

教育部表示,近年來與地方政府積極執行補習班稽查,確實遏阻一些補習班經營歪風,已見補教業良善經營的成果,對於仲介信貸付補習費的投機行為,要求地方政府對於此類以貸款預付補習費的消費爭議,應主動協調消保官與經發單位共同迅速查辦,並呼籲補教業者自律,補習班是一種教育事業,經營者應有教育倫理與社會責任,不可以在資訊隱而不宣的情形下利誘年輕學子。

 

教育部呼籲消費者在簽下貸款書之前,應仔細閱讀,掌握審閱期5天的權利,審慎考量自己對課程的了解、上課期程與償付能力。

發佈日期: 2012-09-14 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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