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分期,真貸款

蔡惠子律師

近年來,市場上經常出現一種打著可以分期付款的行銷手法,來推銷所費不貲的商品或服務,因為不用一次付清款項,讓消費者感覺似乎很划算,但是,詳細檢視業者所提供之真正契約內容卻是誘使消費者簽下與銀行的貸款契約,然後由消費者轉而按時分期向銀行清償貸款。

這種假分期、真貸款的行銷手法所以會為人詬病,主要是因為業者實際上已經透過銀行取得所有貨款,而將消費者的信用風險轉嫁到銀行身上;一旦發生消費爭議時,業者就可以採取躲避的戰術,拒不解決,反正消費者如果不繼續付款,銀行將會出面向消費者催討,而消費者懼於被銀行冠上信用不良的紀錄,也多半不得不忍氣吞聲付錢。更嚴重的是,萬一業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也是分期式的情形時,一旦業者倒閉,就會造成消費者投訴無門的不公平情況。

為防止假分期、真貸款所造成的弊端,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曾多次與相關部會開會商討解決方案,首先是商請經濟部研議就網路教學服務增列保護消費者的條款,包括:課予業者充分告知消費者所附帶簽訂的借款契約的資訊;貸款應由消費者自行前往銀行之營業處所辦理;業者應提供消費者可以選擇的銀行及契約終止後,業者應將未到期的分期貸款餘額退還給消費者,而經濟部亦已於其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中加入前述保護消費者的條款。另外,針對所謂買套書附家教的交易類型,為避免消費者受騙之事件發生,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亦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教育部開會決議:教育部應督促地方政府加強查察,如有涉及違規補習之情事者,應依法處理;請金管會督促銀行建立類似交易價金保管之機制,而銀行於接受業者辦理分期貸款契約時,亦應要求業者提撥履約保證金,如果業者提供的是繼續性的服務,銀行亦應分次給付貸款金額給業者;請金管會研議,要求銀行應於貸款契約中充分揭露貸款購買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的風險;及請金管會督導金融單位落實對保,避免假分期、真貸款的情事發生。

此外,金融機構亦應負擔社會責任,應慎選貸款代辦機構,並拘束員工,不得與業者掛勾欺騙消費者。對於假分期、真貸款之交易模式,金融機構應從嚴審查合作業者的資格;遇有履行疑慮的業者時,銀行應主動告知辦理貸款的消費者,並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指示,要求業者提供履約保證或分期撥付貸款予業者,切勿純以經營獲利為唯一目的,而忽略消費者權益的保障。為徹底防杜假分期、假貸款,保障消費者的權益,金管會決定加強銀行的責任,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凡是有關銀行與商店合作辦理遞延型商品的消費貸款契約,如果商店無法繼續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消費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銀行要求暫停支付貸款餘額。這項規定表面上似乎對銀行相當不利,但這才是解決此類交易糾紛的最佳辦法。因為銀行有能力決定接受貸款與否及控制貸款的發放,如果銀行評估與業者合作的風險過大,即可透過各種方式降低風險或使業者負擔部分風險,這比由消費者承擔所有交易風險自是合理許多。

為避免業者利用假分期、真貸款之方式使交易風險分配失衡,消費者應盡量要求銀貨兩訖,如果業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為繼續性的,亦應待商品或服務提供之同時或之後再行付款,以免業者有任何惡意欺詐的行為時投訴無門。

另外,消費者在做任何買賣交易前,應審慎思考業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其價金是否在自己經濟能力許可負擔的範圍內,並應仔細查看商品或服務的品質。在簽立任何書面文件時,更應詳閱文件內容,如有任何疑慮,可要求攜回契約審閱,對契約內容有疑慮時,可以並藉助各縣市政府免費法律諮詢之資源,確實瞭解契約內容及自身權益,切勿一時衝動草率購買或簽立任何書面契約,一旦於契約書上簽字,事後如果後悔或發生消費爭議時就很難確保自身權益。


以上為蔡律師撰寫的文章,大家可以參考看看,別再誤信所謂的分期,簽下貸款契約可是要償還的。
以下還有幾篇文章也可以參考看看
「假分期真貸款」分期購物耍詐變貸款 - 聯晟法網
:::消基會>>心情故事:::

消保會警告假分期、真貸款伎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slma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6) 人氣()